本題主要考察實際案例中對駕駛員違法行為的判斷。違法行為有:一、“以110公里/小時的速度在城市道路行駛”屬于超速駕駛;二、“與一輛機動車追尾后棄車逃離”屬于肇事逃逸;三、“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135.8毫克/百毫升”屬于醉酒駕駛。因此選擇“醉酒駕駛”“超速駕駛”“肇事逃逸”。
相關法規(guī)參考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、標線標明的速度。在沒有限速標志、標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:(一)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;(二)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,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,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。第九十二條,發(fā)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,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。但是,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責任。當事人故意破壞、偽造現場、毀滅證據的,承擔全部責任。
GB19522-2010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,4.1血液中酒精含量≥80mg/100ml,屬于醉酒駕駛;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l,屬于飲酒駕駛。